解决警民暴力冲突的关键,是制定一部"军警执法程序法"
和合(12/15/2005)
在六四事件中,和最近的广东汕尾事件中,都发生了武警开枪致命的结果。
在美国历史上,除了七十年代的肯特大学事件,还曾经至少有十几次军队和
警察开枪,造成示威和罢工民众死亡的事件。 例如:
1877年,美国联邦军队杀死30名罢工工人,伤100。
1934年,国民自卫队军队杀死二名罢工者。
1894年,美国联邦军队杀死34名美国铁路工会成员。
1937年,芝加哥警察杀死10人,伤30多人。
等等,等等。 (http://www.geocities.com/classifiedforum/labor1.htm)
直到最近,依然有美国执法者开枪打死违法乘客的案例。
其他国家这类事件发生的就更多了。这类事件因为造成了民众的死亡,往
往引起很大的社会反响。如果解决不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如何解决这种军警和民众剧烈冲突问题,就成为中国政府必须面对的题目。
我认为,解决警民暴力冲突的关键,是制定一部"军警执法程序法"。
这部法律,需要对不同程度的社会骚乱、冲突、暴力事件,其执法过程进行
详细的描述。包括执法人数,人员调度,设备、武器使用,警员反应等等。
例如,凡十人以下的示威活动,必须有至少二名警员在十米以内负责维持秩
序。
对于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示威活动,必须配置十名警员,在十米以内,
负责维持秩序。
对于千人以上,万人以下的示威活动,必须配置百名警员,在示威者周围十
米以内,进行维持秩序。
万人以上的示威活动,必须配置千名警员。在示威者四周,维持示威群体的
队形。使之与围观群众明确分离。并保持示威群体与民居、商店、交通要道,
之间的一定距离。
维持秩序的警员,其责任在于,
阻止示威者进入民居,和商店。(或者,保持示威者距离民居和商店二十米的
距离外。)
控制示威者对街道和交通的堵塞。要求示威者不得长期堵塞街道交通。(见美
国案例,示威队伍不得在白宫前停留。台北法律,警察需要在晚上十点钟,
对街道进行清场。示威者不得在街道和广场过夜。)
如果有示威者,坚持长期阻挡交通,或者违法在街道过夜的,警员可以给予
逮捕。如果有示威者对他人,或者建筑物进行攻击,警员可以使用警棍,辣椒
粉,电击枪,进行强制执法。
示威者不得主动接近警员一米之内。如果有人对警员进行拉扯、或者以身体阻
挡警员的行动路线,警员可以徒手,或者用警棍给予制伏,或者逮捕。
如果有人徒手对警员进行人身攻击,抢夺警员的装备,例如,盾牌、或武装,
警员可以使用警棍、辣椒粉、电击枪,进行制伏,并予以逮捕(拘留)。
如果有人使用危险武器,例如,石头,燃烧瓶,棍棒,直接对警员进行攻击,
警员可以开枪进行自卫。
如果有多人对警员进行围殴,群殴(拳打脚踢),在情况危机时,警员可以开枪
自卫。
这里的关键点是,如果示威者在距离警员一米之外,指着警员的鼻子谩骂,
警员需要完全克制。但是,一旦示威者对警员直接动手,触及身体,警员就
可以立即给予制伏,甚至逮捕。(美国的小学教育中,就相当强调,学生们的
互相争吵,并不算什么。老师顶多是给予分离。但是,如果争吵过程中,任何
一人首先动手,哪怕仅仅是一个指头触及对方,那么,对方就可以以拳头还击。
首先动手者承担责任。可能需要受到蹲墙角的惩罚。)
在警察维持秩序的过程中,如果有示威者在明处,或者暗处,对警员进行攻击。
(例如,投掷石块,等。)警方可以立即要求示威活动停止,或者,按照警方要
求,离开危险地段。以利于对违法者的逮捕行为。对于不听指挥,继续坚持的,
可以逮捕。(美国案例,警方逮捕白宫前示威者一百多人。一个一个地抬上警车。
或者,用手铐互相串起来。让他们就地在路旁坐下,使之无法活动。)对于拘捕
者,可以徒手,或者用警棍制伏。
对于突发的,未经申请的示威,警方应该立即赶往现场,进行维持秩序。
如果示威者以石块,路障阻挡警员接近示威群体,警员可以使用盾牌,推土车,
警车,等,清除路障,接近示威群体。
如果骚乱发生,例如,某些人推翻、或者点燃汽车,砸毁商店。而另外一些人围
观。警方应该立即赶往骚乱现场。首先以高音喇叭向所有示威和骚乱群体言明法
律。告诉他们,示威活动已经违法。这个时候,警方的任务就是逮捕现场的全部
示威者和骚乱者。无论你是骚乱的直接参加者,还是围观者。在无法达到全部逮
捕的情况下,可以用催泪弹驱散群体。同时对每一个可以抓到的人给予逮捕。
同样,在这一过程中,警员个体的行动准则和前面说的一样。根据不同的情况,
可以使用徒手,辣椒粉,或者警棍制伏对手。只有在自己受到武装攻击的时候,
可以开枪自卫。或者,骚乱者对某些其他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时候,可以开枪进
行制止。另外,如果有人威胁其他人的生命安全,例如,号称有炸药,或者,扣
压人质,等,警员可以开枪。
在美国肯特大学枪杀学生的案例中,美国警方曾经的法律中是这样说的:"只可对
已确认目标作单点射击。。。。。在任何情况下,只要确信生命受到暴力威胁,
或者当骚乱者无法用其他任何合理手段加以驱散时,就可以开枪。"
因为有这样的法律,美国法庭最后判定开枪者无罪。这条法律中,被检讨的关键
点就是:"当骚乱者无法用其他任何合理手段加以驱散时,就可以开枪。"
显然,在中国,甚至在前几天的法国,和澳大利亚,都曾经出现,骚乱者难以驱
散的问题。特别是在中国,涉及的群众可能很多,地形可能又很复杂。
但是,我认为,关键还是应该想尽一切办法,驱散,逮捕骚乱者。可以用催泪弹,
驱散,用警车或者装甲车接近骚乱中心。然后,在近距离逮捕骚乱者。中国的群
众大多都没有枪支武装。只要警员的人数,和装备给予保证,应该有能力驱散所
有的骚乱的。当然,万一有武装对抗的,当然可以开枪进行制伏了。
对于象六四那样的,超大规模的示威和骚乱活动,当然可以宣布军事戒严。在军
事戒严的情况下,任何在规定场所活动的人,都应该被驱散,或者逮捕。
在美国历史上,曾经有动用军队镇压示威的事件。后来,美国通过法律,禁止正
规军介入执法活动。但是,可以采用所谓的地方军(国民警卫队)进行执法。其原
因是,正规军没有对民众执法的训练。他们的训练都是对敌人的。所以,当然只
懂得把对手往死里打。而对于国内的民众,执法行动准则是为了维持秩序,而不
是把所有违法者往死里打。所以,不得采用正规军进行国内的执法。
中国没有正规军和地方军的区别。为了应付大规模可能的骚乱行为,可以把一些
正规军,区别出来,进行执法训练。
对于类似六四那样大规模的骚乱活动,在军事戒严的情况下,应该首先向群众
声明法律。在道路和广场过夜,阻挡交通,阻挡军队前进,拉扯军人,都是违法
行为。静坐示威也是违法行为。中国军队当时不应该在人群中挤臭。而应该在群
众接近的时候,立即给予逮捕。来一个,逮一个。尽管逮捕一百万的示威者几乎
不可能,但是,却给他们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阻挡军队前进,是违法行为。
接近军人,拉扯军人,也都是违法行为。如果群众用人墙阻挡军队前进,就应该
使用催泪弹,和橡皮子弹,电击枪,辣椒粉,电警棍,等,强行驱散群众。对坚
持不走的,立即逮捕。全部抓起来。
对于游行示威的法律建议,请参考本人的另外一篇文章:"中国应该怎样才能落实
游行示威自由"。
以上分析是针对于示威和骚乱过程中,军警的执法程序建议。对于其他情况,例
如,围追违法分子,刑事警戒,等情况,需要另外分析。
Popularity: 1%
如何落实中国的游行示威自由法律
和合(4/28/2005)
我认为,中国早晚是必须开放游行示威自由的。但是,这
种自由必须是有限制的。这一点,本人在以前的很多文章中
都有详细说明。
以郭飞雄申请游行示威的例子来说:
第一,该游行组织者主动申请。这是非常好的。应该允许游
行。从此,就可以建立游行示威必须申请的案例法。
第二,对於该申请者的申请内容中,很多则是不符合法制的。
因此,必须给予纠正。要求游行示威者必须接受规范。这些
规范包括:
1。不得使用扩音喇叭。这在美国是有非常多的案例可以说明。
2。不得私自组织纠察队。私人组织没有权力对公共社区的
活动进行干涉。私自组织纠察队是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判重刑。
凡公共区域的保安工作,必须由政府的警察担任。在美国,哪怕
是工人因为修剪树木的小小施工,都必须由警察来担任维持交通
秩序。如果政府的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示威者减少示威
人数,或者拒绝示威请求。但是,如果警力充足的情况下,则尽
可能满足游行示威的要求。
3。对於示威者提出的人数,必须事先给出具体来源。而不
可以泛泛说出1000人。因为,公安部门需要以此作为警察
人数的安排。
4。示威口号、唱歌的声音,不得超过一定的分贝数。因为,
你们的游行示威权利,不得干扰市民、商业、和政府的正常
工作与生活环境。
在美国的人都知道这样的案例:如果你的邻居播放音乐,或者
说话声音太大,干扰了你的生活,你就可以立即报警。警察
就会来要求你的邻居,把音量降低。
对於游行示威者来说,他们的权利并不比你的邻居更大。
也就是说,如果他们的音量太大,干扰了你的生活,那么,
你就也有权利报警,要求他们把音量降低。
如果示威者的行为,干扰了商业,那么,商家也是有权利报
警,要求其改道,或者降低干扰。
5。公安机关可以要求示威组织者,必须事先徵得示威路线上,
所有街道上的居民委员会或者商业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才可以进
行。否则,你就可能是干涉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商业活动。
中国和许多西方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在很多西方国家,街道
主要是为汽车使用的。示威者在路旁,或者人行上进行示威,
并不影响主要交通。但是,对于中国,因为街道拥挤,长期的
示威活动必将影响到居民的生活、交通、和商业活动。假设你
在上海的南京路上,进行示威,哪怕仅仅有一个人进行示威,
肯定会造成交通堵塞,影响整个街道的商业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对示威者使用街道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机制,最好
不掌握在公安局手里,而应该让街道的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的
商业委员会进行决定。
假如你仅仅有几个人,准备站在某个商店前进行示威。那么,
你徵得该商店同意的可能性就非常大。这样,公安局也就
没有什么可以说的了。只要派一个警察跟你们去维持秩序就
行了。
但是,假如你准备游行许多街道,那么,你就影响到大量不同
居民和商店的权利和利益了。因为,你的活动干涉了其他人
的权利和利益。
这个要求,尽管西方没有完全相同的法律,但是,首先,这种
要求并不违反宪法。法律并不是仅仅保护单方面的权利要求的。
法律是保护所有各方的利益、权利、和权力的。特别是对於中国
的国情,公共资源紧张,你就更需要在要求你自己的权利时,
考虑到不能干涉、干扰其他人的生活和商业权利和利益。
另外,可以比较的西方法律是,美国有法律规定,不得静坐罢工。
也就是说,罢工的工人在示威的时候,不得在企业的门口静坐。
因为,你的静坐行为,阻挡了其他人工作的权利。你有你罢工
和示威的权利。但是,却没有干扰别人工作和经营的权利。
第三。示威组织者必须签署协议。对示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违法行为负责。假如示威过程中出现了超出以上规范中的
违法行为,例如,出现了示威者投掷石头,鸡蛋等伤害他人
利益的违法行为,示威组织者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必须让示威者明白,示威仅仅是一种表达的权利。而不是
一种干涉、干扰、强迫别人接受你的观点的权利。
假如你的行为,干涉、干扰了别人的正常工作和经营了,那么,
你的权利就过界了。
公安的权力则是在你的权利和别人的权利、权力之间,进行有效的
控制。使之不产生冲突。
第五。现在的中国已经有了游行示威法。这些法律中,可能没有体现我
以上所述内容。如果要把我的上述说明变成法律,需要一定的法制程序。
那么,这个过程应该如何实现呢?
西方国家立法常常也订立出一些并不完善的法律。这些法律在实行过程
中,也常常存在问题。例如,西方关于游行示威的法律中,也没有说明
不得使用扩音器。也没有说明,示威必须距离某些建筑物一定距离。
但是,这些限制的法律最后还是被确定了。其过程就是通过【立法不足,
司法完善】这个程序。通过案例法,把这些对游行示威的限制,变成了
法律。也就是说,执法者按照这些要求进行执行。假如示威申请者不服,
发生异议,那么,他们可以通过上诉。最后,由司法机构—-法院和
最高法院,对这些规则予以确立合法。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公安除了
可以通过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论述以外,还可以通过政府向最高法院进行
施压和游说(lobby),告知这些法案的原则和利弊,影响最高法院的判定。
美国政府对最高法院进行这种施压和游说的例子可以从一些新闻中找到。
这些例子说明,尽管司法是独立的,但是,并不是说政府就不可以对其
施加影响。
中国也可以通过同样的程序。首先,要求所有想进行游行示威的人,必须
通过申请。然后,要求这些申请者,必须接受对游行示威的限制。例如,
不得携带扩音器。不得干涉政府、居民、和商业秩序,必须事先征得所有
街道居民和商业协会的同意,等等。
如果这些示威者有异议,进行了法律诉讼,那么,就可以通过司法判定,
来确立这些对游行示威限制的合法性。从而建立了【立法不足,司法纠正】
的法制程序。
第六。在确定了这些规则后,我认为,中国的游行示威自由的法律,
就可以落实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