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 11 月 21 日 [京港台]

2009年06月2日 4:37 上午

是否强奸未遂现在是邓玉娇案的关键

按照刑法,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一般性的"不法侵害",可能存在"防卫过当".如果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强奸),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如果把邓贵大和黄的行为确定为巴东警方对案情的描述, 邓贵大和黄德智只是"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 那么就有理由定邓玉娇"防卫过当".
如果把邓黄二人的行为定性为试图强奸,邓玉娇就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存在防卫过当.
从巴东警方的描述和纪委的处罚决定来看,巴东当局仍然拒绝承认是强奸未遂.
此案以后的发展取决于强奸未遂是否能成立, 而这是律师(和网民?)需要努力的方向.

实际上,巴东当局在网民的巨大压力下作出了一个自相矛盾的起诉。如果对方只是拉扯推搡的普通侵害,邓玉娇刺出5刀就不能说是防卫过当,而是“故意杀人”。如果对方是试图强奸,邓玉娇就不存在防卫过当。

另外,笔者提请有关方面考虑此案按巴东当局的定调判决的后果:如果针对"拉扯推搡","言词侮辱"可以杀死人而且只被当作"防卫过当",这对我们的和谐社会来说绝对是灾难性的.我们的社会虽然和谐,"拉扯推搡","言词侮辱"之类的事情每天大概也是数以万计.如果那些被推坐和辱骂的人都可以拿刀奋起一拼,用脚都可以想象这种结果将会是多么得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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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条评论 发表在“是否强奸未遂现在是邓玉娇案的关键”上
  • zj 说:

    襄樊检察院:确定是自杀,所以没有必要鉴定是否是自杀。2007年5月14日,高莺莺之父高天虎诬告案二审开庭。高天虎的辩护律师认为高莺莺是否自杀之所以成“谜”,主要是因为当地公安的勘查工作极其粗糙。律师问道:“在第二天法医已经取了高的阴道试纸(取样),为什么后来没有做鉴定?” 检方辩称,“因为已经确定是自杀,所以没有必要再做鉴定。”

  • 紫气 说:

    反调此说还有点人味

  • 我要唱点反调 说:

    看了无数自以为高明的帖子,唯有博主是说到点子了,此案关键正在于,邓贵大等人是否强奸未遂,同时也在于,在当时情形下邓女是否有理由认为对方企图强奸(即使邓贵大等当时并不是企图强奸,但如果其行为使邓女有正当理由认为邓贵大企图强奸,邓女正当防卫也能成立)。某些评论者身为律师(如刘晓原)扯半天却扯不出个所以然,只会煽动,可见律师也要打假,要查假冒伪劣。
    所以,是否用”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词汇并不重要(因为这并不是法律词汇),重要的一是邓贵大等人要求对方提供色情服务(即“异性陪浴”),从法理和社会道德观上讲,要求女性提供色情服务(即使不是强奸)实质上也构成对女性尊严的严重侮辱和对女性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除非女性自愿提供),二是邓女拒绝后邓贵大又殴打(用钱打对方的脸、两次将对方推或按——其实怎么用词这并不关键,重要的是他们实施了暴力行为——在沙发上),还用极其不堪的言语辱骂对方,实质构成对邓女的非法侵害,所以,这里的”拉扯推搡”、”言词侮辱”就不同于在大街上你踩了别人一脚发生纠纷后的”拉扯推搡”和”言词侮辱”,邓女在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侮辱、人身安全也受到对方侵害后有理由误以为对方企图强奸(虽然当时情况看邓贵大等人可能不一定是这个意愿),然后采取了自卫措施。所以以在下这个业余律师的看法,在法庭上还是有得一辩的,正当防卫还是有可能被法庭接受的,当然要找好律师,千万别找刘晓原之流,如果那样就惨了,他们关心的是政治,对邓女的死活并不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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