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06月2日 4:37 上午
按照刑法,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一般性的"不法侵害",可能存在"防卫过当".如果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强奸),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如果把邓贵大和黄的行为确定为巴东警方对案情的描述, 邓贵大和黄德智只是"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 那么就有理由定邓玉娇"防卫过当".
如果把邓黄二人的行为定性为试图强奸,邓玉娇就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存在防卫过当.
从巴东警方的描述和纪委的处罚决定来看,巴东当局仍然拒绝承认是强奸未遂.
此案以后的发展取决于强奸未遂是否能成立, 而这是律师(和网民?)需要努力的方向.
实际上,巴东当局在网民的巨大压力下作出了一个自相矛盾的起诉。如果对方只是拉扯推搡的普通侵害,邓玉娇刺出5刀就不能说是防卫过当,而是“故意杀人”。如果对方是试图强奸,邓玉娇就不存在防卫过当。
另外,笔者提请有关方面考虑此案按巴东当局的定调判决的后果:如果针对"拉扯推搡","言词侮辱"可以杀死人而且只被当作"防卫过当",这对我们的和谐社会来说绝对是灾难性的.我们的社会虽然和谐,"拉扯推搡","言词侮辱"之类的事情每天大概也是数以万计.如果那些被推坐和辱骂的人都可以拿刀奋起一拼,用脚都可以想象这种结果将会是多么得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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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检察院:确定是自杀,所以没有必要鉴定是否是自杀。2007年5月14日,高莺莺之父高天虎诬告案二审开庭。高天虎的辩护律师认为高莺莺是否自杀之所以成“谜”,主要是因为当地公安的勘查工作极其粗糙。律师问道:“在第二天法医已经取了高的阴道试纸(取样),为什么后来没有做鉴定?” 检方辩称,“因为已经确定是自杀,所以没有必要再做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