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03月26日 9:39 上午
《物权法》通过了,私有制终于在中国得到比较彻底的确认。为什么曾以共产主义为奋斗目标的中国共产党能转变到今天这一步,这里有多方面的原因。而触发这场变革的一个关键制度上的改革,就是1980年邓小平倡导的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废除终身制的动机,本来是要防止晚年毛泽东那样的老年昏聩独裁者的出现,和提拔拥护改革政策的年轻干部,但是废除终身制这项改革,意外地使很多共产主义老顽固分子转变了对改革的态度,也就是从坚决维护公有财产转变到拥护瓜分公有财产的态度上来。
1980年那场废除终身制的改革本身就是一次瓜分行动。一个老干部退下来,其条件是,要有一个后代顶替上去。今天从地方到中央不少干部就是当年顶替上去的。废除终身制的改革成功了,同时第一次权力瓜分也成功了。从道德上说,这次瓜分很不光彩。但是这项不光彩的历史行动却瓦解了毛泽东建立的个人集权模式,形成了党内不同家族的势力集团。有点像汉初的贵族集团。那么从中央到地方,多个集团形成之后,面对废除终身制的后续压力,各个集团必然产生私有化的渴望。于是党内复辟资本主义的势力终于形成。这对于中国历史无疑是一件好事。坏事变成了好事。
关于“贵族”势力的故事有很多传说,不在这里重复了。我所了解的江苏的一个小县也是类似情况。我的一个朋友是该小县的一个富人,他是老县委书记的儿子。他老爹退下来的条件,就是让他担任一个盈利国营企业的领导,保证了他的饭碗。后来该县逐步深化改革,这个企业就逐步变成了他家的私有财产。他老爹的共产主义理想彻底被资本主义代替。
这场资本主义复辟引起了无权无势的人们的强烈不满,并获得了党内非贵族势力的同情。但是这场转变从历史长远利益上看,有其积极意义一面。那就是官僚集权分散,“贵族”分权兴起。随着官僚一茬一茬的更换,在位期间大都为自己转化为贵族,建立了势力范围,并从骨子里面希望从法律上确认私有化,加以保护。我认为这就为何《物权法》终于能通过的原因。
长远地看,只有经济上的分权,才能形成政治上的分权。只有政治上的分权,才能实现宪政民主。尽管中国这场变革是痛苦的,甚至有点血腥,但是毕竟朝向宪政民主迈进了一步。大陆有个农民思想家孙大午说得好:不怕官员瓜分国家财产,只要有了保护私有制市场经济的规则,不会经营的早晚要败下去,会经营的早晚发起来。大家不要着急。(大意)
中国的民主政治进步,不仅取决于体制外部的压力,也取决于体制内部的冲动。没有体制内部的冲动,改革不会成功。因此下一步的改革,仍然取决于内部的冲动。如果在物权法之前的焦点在于私有制还是公有制,那么物权法之后的焦点是在中央垄断集权还是地方民营自治这点上展开。[200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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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走资派必须依法制裁!!!
这不是作法自毙么: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现政权已经推翻了社会主义制度
刑法105条把【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捆绑在一起本身就自相矛盾
若想维护现有国家政权必须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若想恢复社会主义制度必须颠覆现有国家政权
物权法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仅煽动而且是组织策划实施
对该违宪无效法案之倡导者起草者通过者均须绳之以法明正典刑
执政党吸收资本家入党也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颠覆国家政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再早提倡一国两制的人更是明目张胆地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颠覆国家政权
主其事者幸逃显戮,而国脉已绝久矣
今我大无畏之公安战士誓雪亡国之耻志在惩奸复国把被颠覆了的国家政权再颠覆过来善莫大焉

“《物权法》通过了,私有制终于在中国得到比较彻底的确认。” — 言之过早,过于乐观。
首先这句话缺少主语,私有制在中国得到谁的确认?共产党首先不认同,这在共产党党章中
有明确阐述。
其次,《物权法》被谁通过了,怎么个通过法?所谓的人民代表几乎没有一个是真正地被
老百姓选出来。

以前普通工人退休可以有一个子女进来顶替,现在倒好,当官下台也可以顶替的,哪里还有什么正面意义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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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表
法立如山!对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走资派必须依法制裁: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大秦帝国》
秦君:不能变了?
卫鞅:法立如山!
秦君:不能缓?
卫鞅:法贵时效!
秦君:不能减?
卫鞅:减刑溃法!
秦君:不能特赦?
卫鞅:法外无恩!
卫鞅:“小政在朝不在民,大政在民不在朝。大道之行,根在民心,世族非议,不足道哉!”
卫鞅:“法贵正义,法贵公平;有功于前,不为损刑:有善于前,不为亏法!唯此,法治可立。”